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受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