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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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