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二)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