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