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