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章 案件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