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有效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