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