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