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