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