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