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