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产事务。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