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三、管理人的更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