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