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七、其 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7年4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