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7年4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