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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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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7年4月29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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