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第七百零一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完成。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一般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便转告请求方。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七百条回到全文第七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