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七百条已废止需要派员赴国外调查取证的,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在国外证人、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居住地点或者地址、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制作调查提纲,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协助或者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发出请求书,在被请求国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赴国外取证事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