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第七百零二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根据有关条约规定需要向请求方收取费用的,应当将费用和账单连同执行司法协助的结果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转递请求方。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当立即转交有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七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七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