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第四百八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