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百八十条已废止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