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百七十九条已废止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