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百七十八条已废止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