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百七十七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