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