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