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