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三十二条已废止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