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三十一条已废止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