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三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