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三十条已废止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