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三节 不起诉第四百一十三条已废止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