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三节 不起诉第四百一十二条已废止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录在案。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