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一节 审查第三百八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