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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一节 审查

第三百八十七条

已废止

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清单、照片附卷。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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