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二百一十四条已废止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