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二百一十三条已废止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