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 管辖第十六条已废止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