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 管辖第十七条已废止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