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五节 逮捕第一百四十二条已废止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