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五节 逮捕第一百四十三条已废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