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四节 拘留第一百三十五条已废止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