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四节 拘留第一百三十四条已废止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