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四节 拘留第一百三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