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已废止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