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一百二十七条已废止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