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一百二十六条已废止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