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一百二十八条已废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