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一百二十五条已废止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